第一条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亳政[2007]85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两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普通高中举办的综合班不属于中职学校范畴,不纳入资助范围。
市教育局对我市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名单定期予以公示。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政府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学校、教育部门负责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财政资助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机构负责资助资金发放,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个人账户,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实行专账核算,采用“一卡通”资助方式直接发放到学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户口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审核后退还学生本人并在复印件上注名审核人、加盖学校公章),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教秘〔2007〕564号文件和市、县制定的政策要求报送各项统计信息。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九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职业中学按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农村与城市之间资助指标不能互相调剂。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生每月按150元标准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