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从2007年起,县里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集中完成我县现存的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我县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D级危房进行集中改造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检查。
第五条“工程”资金按照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支出据实报帐办法。
第二章“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七条县财政预算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工程”资金后,应在3天内将该资金转入本级“工程”资金专户,由专人专帐管理。
第八条“工程”资金专户内资金必须按照国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办公室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非“工程”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工程”资金专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因此增加学校等负担。
第九条“工程”资金专户存储利息应按期结转为“工程”资金本金,纳入专户管理。
第三章“工程”资金报帐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工程”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使用“工程”资金和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或部门是报帐人。报帐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报帐凭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承包单位,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维改办制定。
中标单位应当与发包单位(县维改办)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规定项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县维改办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按”(按计划、按预算、按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未经批准擅自列入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
(三)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凭证和资料的项目;
(四)不在维改资金列报范围的。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采用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将按规定预留10%工程费用作为保修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查批复、交付使用一年后,如不发生质量问题,经县维改办申报审批后,财政部门将保证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四章报帐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凭证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报帐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
(五)报帐申请单及申请报告;
(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及经批准的工程决算审查意见书。
报帐申请单由县维改办统一印制,项目施工单位报帐时应当据实填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已拨付资金等。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维改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同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1049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杜绝专项资金流失。
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投资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报帐资料,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财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维改办应当定期到项目实地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工程”资金的,停拨资金,并追回挤占、截留、挪用的“工程”资金;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维改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