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依据、否定的理由,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实,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2、凡经办人员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员按要求填写《蒙城县财政局否定报备表》,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查。
3、有关领导接到《否定报备表》后,应及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否定报备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当事人。
4、执行否定报备规定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凡不执行规定,被举报二次的,即失去当年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5、当事人对否定报备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或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机构投诉。有关责任人要按照上级或本部门领导指示或批示,作出复核和明确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