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缩短时限承诺,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原则上要在规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2、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具体办事单位或人员提出,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公布后严格执行。
3、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作出耐心解释。
4、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人民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七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作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