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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通知

[日期:2008-07-25] 来源:财农村函[2008]349号  作者:省财政厅 [字体: ]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省财政厅决定,今年5月份在全省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重点是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同时加强对“两税规范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依法纳税服务的宣传。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增强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政观念,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为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创新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月活动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确保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省厅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安徽电视台播发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闻稿。

(二)在《安徽日报》等主要媒体刊登省厅领导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问题答记者问。

(三)在《安徽财会》专集刊发耕地占用税实施法规政策。

(四)印发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五)在省厅外网开设“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专栏。

(六)悬挂耕地占用税宣传条幅。

(七)与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广场咨询等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认识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地在开展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期间,应把契税法规政策的宣传一起布置,统筹安排。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两税宣传的长效机制,增强宣传的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月活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厅反馈和报送宣传月工作动态,省厅将通过《安徽财政信息》和厅内、外网站上予以编发。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做好宣传月活动的总结工作。请各市于2008620前,将所属县耕地占用税宣传月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厅农村局。

附: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00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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