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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日期:2008-07-25] 来源:皖政[2008]36号  作者: [字体: ]

类别

范围

适用税额

菜地

(元/平方米)

其他应税耕地

(元/平方米)

1)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范围内的乡镇村;
2)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

3)阜阳市颍东区的河东、向阳、辛桥三个办事处;颍州区的文峰、清河办事处,颍西镇、王店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以北的各行政村;颍泉区的泉颍、泉北、周鹏三个办事处;

4)风景旅游区;
5)矿产开发区。

45

 

37.5

 

滁州、六安、池州、宣城、巢湖、宿州、亳州市的市区范围(不包括所属区)内的乡镇村;县级市的市区及所属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区)属其他建制镇及所属村。

33.75

 

26.25

 

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18.75

 

18.75

 

说明

1)二、三类地区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2)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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