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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规定

[日期:2008-07-21] 来源:农村财政管理局  作者: [字体: ]

(一)纳税人。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是指不管是否用于农业生产,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一定性征收。实际占用耕地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税额。从200811日起,耕地占用税按新的税额标准执行。根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县的城关镇(含庄周、漆园办事处)、双涧镇、小涧镇及所属村属二类地区,税额标准为26.25/平方米,其余乡镇及所属村和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属三类地区,税额标准18.75/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四)减免范围。1、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当地适用税率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车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3、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4、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

(五)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滩涂等其它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部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两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对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时间。

(八)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它相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财政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方式进行抗税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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